近日,麦当劳“麦辣”商标被法院认定属臆造词、具备商标显著性,允许注册。
麦当劳公司于2018年4月申请注册第30514452号“麦辣”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等商品上。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麦当劳提起行政诉讼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虽然“麦”通常指代“麦子”,“辣”形容食物味道,但“麦辣”是臆造词,非日常生活中形容口味的通用词语,也没有成为同业经营者的描述相关商品的常用表达。所以,诉争商标并非直接描述性的商标,该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2月14日作出的(2020)京行终3912号判决书认为,“麦辣”并非常见中文词组,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饮料、比萨饼、调味品、汉堡包等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味特点,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能够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由此,北京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