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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 提出多条修改意见 揭秘电商法诞生台前幕后 发布时间:2017/1/15 10:00:00 浏览:7948 次 来源:脑子库 www.nziku.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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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商法草案”)近期经全国人大首次审议,电商法草案一经公布便引发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在司法界更是引发热烈讨论。司法界认为,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实际,制定《电子商务法》很有必要。但是目前公布的电商法草案存在立法定位不明、与其他法律衔接配合不够以及可操作性不足等,这些问题成为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点。 2017年1月8日,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主办的“第一次网络与信息法治圆桌会议暨《电子商务法》草案研讨会” 在北京举行。2017年1月9日下午,《电子商务法(草案)》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2017年第1期(总第76期)立法专家咨询会在北京召开。法学大家密集见面对电商法草案进行讨论。 不仅在北京,近期,多位律师也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各地方律所和律协或接到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通知,或接到全国律协通知需对电商法草案提交修改意见,并在2017年1月10日前提交。 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朝霞对本报记者透露,广东律协在接到全国律协通知后紧急召集律师对草案进行了讨论。“整个电商法草案有90多个条款,在短短几天时间,仅广东律协提交的修改意见已经达到近50条。”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占平告诉本报记者:“仅我们律师就提出12条修改意见。”据了解,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共向省法院、沈阳市人大常委、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等9家组织和机构征求关于电商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据了解,司法界普遍认为,目前电商法草案的出发点旨在破除制约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电子商务的营商环境,激发电子商务的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为电子商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但是目前发出的电商法草案尚存多项不足之处。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立法定位不明。“目前公布的电商法草案对电子商务没有明确的定义,管辖范围尚没有明确界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专家委员赵占领对本报记者表示,电子商务定义不明确,后面的法条如何操作便成了问题。 也有专家学者认为,立法定位不明,直接导致法律应规定的内容主次不清,如本应是规范重点的电子合同规定的过于单薄,而快递物流的内容是否应在本法规定存在争议。 另外,司法界认为在立法原则上电商法草案存在未能遵循高度性、普遍性及特殊性要求,一些法条重复规定了民商法中基本原则;此外,与其他法律衔接配合不够,如《网络安全法》用了专章规定“网络信息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个人信息保护有相关规定,《电子商务法》要规定的是如何与既有立法进行衔接和补充具有特殊性的内容,而不是简单重复。不仅在学理上,在实务操作上詹朝霞也指出,电商法草案仅90余条条款,且多为粗线条的、笼统的表达,存在实务操作上的难题。“如果仅按草案将电商法予以公布,企业或将无所适从。”
电子商务法从2013年12月启动立法程序到2016年12月草案通过初审并向社会公布已经历时3年。业界异常关注电子商务的进展,因为关系到千万人的生计问题。官方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直接从业人员已超过255万人,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则超过1835万人。特别是处在中国经济新旧经济动能接续的关键时期,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将成为业界观察国家对电商、互联网经济乃至整个新经济政策取向的窗口之一。 电商法草案引发大讨论 或成电信法翻版? 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商法草案”)于2016年12月19日通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审,已于2016年12月25日向社会公布,并进入为期一个月(从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的征求意见阶段。 由于电商法草案包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括自然人,编者注)都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条款,实际上将提高电商参与门槛,因此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比如,2017年1月8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讨会举办“第一次网络与信息法治圆桌会议暨《电子商务法》草案研讨会”,2017年1月11日,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举办“新旧实体经济研讨会”等针对电商法草案的核心焦点问题进行了讨论。 “30多年前很多人就想搞电信法,现在很少有人想搞了,因为电信的概念已经变化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在“新旧实体经济研讨会”上表示:“电商法和电信法很类似,法律要管的对象在发展、边界在拓展、形式在变化,因此现在搞电商法合不合适,值得重新考虑。”国家信息中心研究部主任张新红也表示:“在看不清的情况下,宁可晚一点立法,因为那样可以避免制定出来的法律不能适应未来的发展。” 草案公布的台前幕后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0月31日公布的立法规划中,电子商务法被列入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在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一。
此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2月7日召开了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组会议,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从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到2016年12月25电商法草案公布,已经历时三年。 具体来说,电商法草案是在2015年1月到2016年6月之间开展并完成起草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乌日图在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透露,电子商务法已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将尽早提请审议。电商法草案最终在2016年12月19日通过初审,只不过,这一版草案出乎了互联网业界特别是电商业界多数人的预料。 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和网络零售交易额在2010年分别为4.5万亿元、5231亿元,到2015年则变为20.8万亿元、4万亿元;也就是说,整个“十二五”期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和网络零售交易额分别年均增长35%、50%。 另有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到整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1%,2016年前11个月该指标已接近13%。 实际上,隐含的另一个背景则是,中国经济形势持续下行,尤其是传统行业近年以来遭遇增长困境。很多传统行业代表人物开始发起“虚实经济之争”,最著名的莫过于在2016年年底的央视《对话》栏目中,传统产业大佬李东生、董明珠、宗庆后一起对电商“放炮”,提出“年轻人开网店是国家隐患,危害实体经济”。 在这种形势下,电商法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这让电商法草案被诟病为针对零售电子商务和贸易电子商务的法律草案,因为《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在1996年就提出,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电子行为设立、变更和消灭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另外,此前依据中国工商总局相关规定,网上开店的唯一门槛就是实名制,现在电商法草案相关条款开始要求一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传递了提高电商参与门槛的苗头。 为何现阶段会出现一个狭义版本的旨在提高参与门槛的电商法草案?两名接近起草小组的互联网业界知名专家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其实这是在全国人大、政协具有话语权的传统行业代表,其自身面临增长压力。 但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常务理事姜奇平表示:“我们发现电商法草案在最后关头突然出现了比较大的改动和波澜,我们有意在收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并向更高层反映(这个问题)。” 互联网经济不是虚拟经济 电商为何会出现在“虚实经济之争”的风口浪尖? 高新民表示,这是概念的错误,一大部分的原因是根源于翻译的错误,国际上讲互联网空间是虚拟空间、虚拟世界,是相对物理空间而言,英文单词是“virtual ”,翻译到中国变成了“虚拟”,然后在虚拟世界搞的经济就变成了虚拟经济。 高新民认为,电商等互联网经济实际上就是实体经济。“除了互联网金融之外,所有的互联网经济形态都是实体经济,互联网经济不是与传统经济对立的。” 另外,高新民反思,近年以来,互联网经济成为中国经济少有的亮色领域,业界一提起互联网经济就是“颠覆”传统产业,“今天要颠覆谁、明天要革谁的命”,好像互联网经济是与传统产业对立的,这不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其实是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原副局长白津夫则指出,中国经济在“十三五”期间的重中之重是转型发展,这种转型发展不是一般的转型升级问题,而是要从原有的结构形态升级到新的结构形态。“旧的路子已经走不通了,我们就要走出一条新路子、培育新动能、新结构。如果还有传统产业抱残守缺、因循守旧,抱怨是电商冲击和颠覆了他们,那么我认为这种颠覆才刚刚开始,巅峰还在后面。”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虚实经济之争”如火如荼之际,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站出来为网店、快递等“新经济”定调。在2017年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一份“要求各部门切实加快新旧动能平稳接续,促进覆盖一二三产业的实体经济蓬勃发展”的文件之后,中国政府网于2017年1月8日在一篇《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李克强给部长下“督战书”》的头条文章中披露,李克强明确表示:“网店是‘新经济’,但直接带动了实体工厂的销售;快递业作为‘新经济’的代表,同样既拉动了消费也促进了生产。这些典型的新经济行业,实际上就是‘生产性服务业’,都是在为实体经济服务,也是实体经济的一部分。” 阿里研究院副院长游五洋披露,目前消费者51%的消费是在互联网上,36%的广告营销、13.6%的零售、2%~3%的批发和零售也都转移到互联网上。且随着广告营销、媒体出版等实体行业的“互联网+”,目前物流、零售、批发/分销、本地生活、金融、旅游、教育、医疗正加快“互联网+”。未来,制造业、房地产、能源、装备、外贸等传统行业也将进入“互联网+”的行列。因此,互联网经济是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的,现阶段则肩负着“新旧动能平稳接续”的重任,国家应该继续秉承宽容的态度鼓励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白津夫认为:“中国经济最近几年能在合理区间运行,在很大程度是由于互联网经济的支撑,如果政策宽容,互联网经济就能继续提升,如果管得太严就有可能被打垮,而打垮了互联网经济,将不利于中国经济发展。” 清华大学教授刘鹰甚至表示:“互联网经济是中国经济赶超发达国家千载难逢的机遇。我们应该珍惜这个机遇。” 治理互联网应平衡各方利益 总结起来,对电商法草案,目前业界争论的焦点问题集中在四个层面:一是草案提出的工商登记等条款是否合适;二是电子商务立法边界问题,局限在零售电子商务是否合适;三是电子商务立法定位问题,究竟应对电子商务秉持鼓励、宽容态度还是严管态度;四是互联网治理的原则问题,国家管的应该是平台和细节等。 对于工商登记的问题,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何霞表示:“我认为,工商登记虽然在法律上是短短的一到两条的条款,但涉及到的市场面非常大,对这样的条款和政策应进行讨论和严肃评估,因为这涉及到上千万人的就业问题。” 对于立法边界的问题,高新民认为:“目前这个电商法草案对B2B电子商务都没涵盖进去,是以零售电子商务为主的,而且目前阿里巴巴、京东的零售电子商务也处于转折点上,不是以前那种概念了,已经走向‘互联网+’、产业互联网化,所以,要不要以零售电子商务为主搞电商立法,这个问题值得讨论。”另有专家指出,如果非要搞一个零售电商为主的法律,最好别叫电子商务法。 多位专家指出,考虑到监管成本的问题,互联网治理的原则应该是“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商家”,比如,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决定平台能否进行低价竞争、补贴等,同时督促平台规划包括零售在内的电商形态。 “互联网治理应该遵循多方参与、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则,还要考虑能否有效管理的问题,目标是既要鼓励互联网创新,又要动态平衡各方利益。”高新民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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